【三等】評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警察行使職權★,...
【studybear】評論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在於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即時強制方法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