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寶】評論
壹、依據 一、警察勤務條例。 二、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85)警署督字第三八五八四號函 頒「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貳、目的 一、各級幹部與員警同甘共苦,帶動勤務落實執行,維護榮譽團結,發揮 督導功能。 二、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參、共識 一、勤務督導為各級主官(管)、幹部及督察人員之責任。 二、各級主官(管)負其單位一切成敗之責,應本分層負責之精神,實施 逐級督導。 三、實施分層督導,基層員警悉依正常編排勤務時間執勤,並未增加服勤 時間,應加強宣導,消除其疑慮。 四、落實勤務執行,始能達成警察任務,而勤務督導為主要推動力量。 五、實施分層勤務督導,係本著「走動管理」之精神而作規劃。肆、具體作法 一、督導層級 (一)第一層:局長 自行規劃,採不定時、不預告方式機動督導,以慰問基層服勤人 員及追查第三、四層督導人員為主。 (二)第二層:副局長、督察長 由督察室規劃,採重點督導方式,以慰問基層人員、考核勤務規 劃情形及追查第三、四層督導人員為主。 (三)第三層:各科(課)、室、中心主管及科(課)員以上幹部,年 齡五十九歲以下,具警職身分,身體健康,平日工作認真負責者 。 由督察室規劃,採分區督導,針對勤務重點時段及勤務缺失較多 單位,實施追蹤督導;另督察室督察人員依原有規劃實施。 (四)第四層:各正副分局長及直屬(大)隊正副(大)隊長,採重點 隨查、候查、追查方式,督導所屬單位、人員。 (五)第五層;各分局、隊(大隊)巡官、分隊長以上幹部,全面實施 督導。 二、督導時段 (一)第一層不特定時段。 (二)第二、三層以夜勤及深夜勤為主,日勤為輔。 (三)第四、五層力求平均分配於各時段。 三、督導次數: 各級督導人員督導次數,由各單位視督導人員多寡與轄區治安狀況, 機動彈性編排。 四、各專業警察單位、金門、連江縣警察局比照辦理。 五、本署及臺灣省政府警務處,依「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實施督 導。伍、資料處理: 一、督導報告 (一)第一層人員由隨行人員填寫,並立即交相關單位處理,或將督導 所見優、劣事蹟,立即告知被督導單位主官(管)處理。 (二)第二層人員於督導後二日內自行填寫,陳主官核批後交相關單位 處理。 (三)第三、四、五層人員於督導完畢二日內陳報處理。 二、督導通報依規定處理。陸、工作要求 一、第一、二層督導人員,督導發現優良事蹟,可立即頒發獎金鼓勵;如 有特殊事蹟,並即時辦理行政獎勵。 二、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缺點及問題,各有關單位應立即 處理。 三、各級督導人員應本著坦誠協助、全力支援、熱忱服務之原則執行督( 指)導。不得干擾下級正常運作,嚴禁接受招待。 四、各級督導人員督勤態度要親切,避免遭受同仁質疑挑毛病及動輒處分 之詬病。 五、各級督導人員督勤時,如遇員警執行路檢、臨檢等勤務,應主動參與 並指導工作方法。柒、規定事項: 一、督導人員依規定核發超勤加班費或擇期補休。 二、年齡較長或身體健康欠佳等因素者,得免編排督導勤務。 三、督導人員除因勤務性質得經報准著便服外,一律穿著制服。 四、各單位應提供督導人員必要之交通工具及通訊器材。 五、各級督導人員未依規定執行督導或督導中違反勤務紀律,依相關規定 議處。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現行「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辦理。 七、各警察機關應依本實施計畫之規定,自行訂定執行計畫,切實執行。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