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據警政署 90﹒12﹒20 修正訂頒「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有關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重大刑案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 48 小時以上者,為遲報
(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為遲報
(C)陳報偏頗不實者,為虛報
(D)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署勤務指揮中心,為遲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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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江全】評論
五、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標準:(一)匿報: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