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全】評論
第5點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之申報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所有權(負責或管理)人申報時,應造具流動人口申報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申報,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後,一份存查,一份於三日內轉送分局(無分局者為警察局,以下同),分局於七日內通報戶籍地分局。 (二)由當事人申報時,應填具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格式如附件二)申報,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後,丁聯交當事人收執,甲聯存查,乙、丙聯於三日內送分局,丙聯由分局於七日內通報戶籍地分局。 (三)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受理及戶籍地分局接獲通報後,應交所轄警勤區佐警註記戶卡片副頁。 (四)當事人如係一、二種戶者,由暫住地警勤區佐警列一、二種戶加強查察,如當事人離開暫住地,應逕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