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110警特(已上榜)】評論
(A)警察教育條例第4條: 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 前項學校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B)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5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C.D)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3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