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警特必正取上榜(已上】評論
有攻擊毀損之餘都可以管束了 然後毀損警察自己的物品不能管束!?
【爛雞】評論
第 20 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不包括毀損自己的物品)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自傷規定)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