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警察機關設備,在性質上屬於公務中之:
(A) 財政財產
(B) 公共用物
(C) 公用財產
(D) 行政用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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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汪德揚】評論

一、本題涉及之概念為行政法學上對「物品」...

汪德揚(111警特四等正取】評論

一、本題涉及之概念為行政法學上對「物品」...

程至汯】評論

行政用物是只行政機關所使用之物品(我也備搞錯了

studybear】評論

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並處於國家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關於公物之意義、種類及法律性質,茲分述如下:(一)公物之意義:成為公物須具備兩項條件 1.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2. 處於國家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之狀態(二)公物之種類:公物依使用目的可分為四種 1. 公共用物:係指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依使用方式可分為二種。(1)通常使用:指公物之性質供通常使用,如道路供公眾通行。 (2)特別使用:指公物之使用超出其通常使用範圍,例如在特定時段准許在道路上進行賽跑。 (3)區別實益:前者無許可手續,任何人皆可使用;後者原則上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2. 行政用物:指行政主體供內部使用之公物,例如,辦公廳舍、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