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m Huang】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不疾不徐果然翁】評論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Ting】評論
(D)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 工作物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為使用槍械之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