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扣留危險物,經依規定變賣後,於扣除法定費用後應返還該物之所有人等,若所有人等不明時,經公告多久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級政府之公庫?
(A)三個月
(B)五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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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三等】評論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扣留之物無繼...

studybear】評論

第24 條 (扣留物之返還)I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II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III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