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評論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
【陳無名】評論
(C) 國家不得基於人民接收資訊的利益,...
【Sergeant911】評論
國家可以要求菸品販售業者於外包裝上標示警語
【Yu C】評論
釋字第577號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A)及客觀事實之陳述(B)。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有助於消費大眾之合理經濟抉擇。是以商品標示如係為促進合法交易活動,其內容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者,其所具有資訊提供、意見形成進而自我實現之功能,與其他事務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應屬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所肯認。惟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大公益目的,自得立法採取與目的達成有實質關聯之手段,明定業者應提供與商品有關聯性之重要商品資訊(C)。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