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43(警察機關得逕為裁處案件): 左...
【guangjo1】評論
(A)互相鬥毆(社維法§87:18000↓罰鍰)(B)無正當理由鳴槍(社維法§63:3日↓拘留或30000↓罰鍰)(C)吸食強力膠(社維法§66:3日↓拘留或18000↓罰鍰)(D)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社維法§85:拘留或12000↓罰鍰)。社維法§43(警察機關處罰案類)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sky】評論
由於現行規定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裁罰,無法適用同性猥褻事件,因此新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將現行條文內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同時避免法律條文存在歧視。此外,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及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規定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但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身自由的疑慮,故新修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將三日以下拘留等文字予以刪除。
【Aurora】評論
這題是法條背誦題,法條要背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