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警察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救護人民,係因人民有法益遭受迫切之危害,依 行政執行法第四十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未涵下列何者?
(A)生命
(B)身體
(C)自由
(D)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4868
統計:A(6),B(3),C(411),D(1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名詞解釋: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刑法的體系與架構、使用警械原因

用户評論

【用戶】Peter Ts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