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警察之即時強制處分之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
(A)八小時
(B)十六時
(C)二十四小時
(D)四十八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875
統計:A(2),B(0),C(632),D(6),E(0)

用户評論

【用戶】Jerr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9 條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把它想成憲法第8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