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憲法有關國民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國民教育並非人民的權利(B)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主體是父母(C)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侵犯父母對於子女的教育權(D)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評論內容】憲法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憲法有關國民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國民教育並非人民的權利(B)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主體是父母(C)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侵犯父母對於子女的教育權(D)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評論內容】憲法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並未於憲法本文中明確規定?(A)國旗 (B)國民 (C)國都 (D)國體
【評論內容】
憲法第1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3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6條(國旗)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憲法沒有規定「國都」~
【評論主題】39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為修憲之界限。其所稱「形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A)民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評論主題】36 人民裸體以抗議環保政策,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行使?(A)生命權 (B)言論自由 (C)宗教自由 (D)參政權
【評論內容】
人民裸體以抗議環保政策,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行使?
(A)生命權
(B)言論自由 (如在美國,當裸身作為抗議和藝術表現的手段時,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參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nudity0422.html
(C)宗教自由
(D)參政權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以下何種情形,不涉及妨害性自主之犯罪?(A)以刀械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為猥褻之行為者(B)趁被害人服用安眠藥熟睡後而為性交者(C)得到 15 歲之相對人同意而為猥褻之行為者(D)成年男女彼此同意以綑綁對
【評論內容】(A)以刀械逼迫對方放棄抵抗而為猥褻之行...
【評論主題】47 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用以防止國家不當監聽措施 (B)與個人隱私權相關(C)監聽也有可能妨害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的自由 (D)只要事關重大公益,可不經法定程序
【評論內容】
(A)用以防止國家不當監聽措施 (沒錯,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B)與個人隱私權相關 (沒錯)
(C)監聽也有可能妨害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的自由 (沒錯)
(D)只要事關重大公益,可不經法定程序 (必須要)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特權或職權?(A)提出憲法修正案 (B)解散立法院(C)國家機密特權 (D)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地2項(行政院)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評論主題】39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A)審計權 (B)同意權 (C)彈劾權 (D)糾舉權
【評論內容】
憲法第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被憲法增修條文給凍結)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評論主題】31 以下何者為憲法所禁止?(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評論內容】
(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憲法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3 條所允許限制基本權利之方式?(A)基於法律規定 (B)遵守比例原則 (C)以行政規則限制 (D)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
【評論內容】
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C)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B)必要者外,(A)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評論主題】46 依憲法之規定,國家對於兒童從事勞動,應為下列何種作為?(A)應按兒童之經濟狀況給予津貼 (B)應按社會經濟狀況給予雇主補助金(C)應按兒童之年齡及身體狀態,給予特別保護 (D)應全面禁絕兒童工作
【評論內容】
憲法第153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評論內容】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46 依憲法之規定,國家對於兒童從事勞動,應為下列何種作為?(A)應按兒童之經濟狀況給予津貼 (B)應按社會經濟狀況給予雇主補助金(C)應按兒童之年齡及身體狀態,給予特別保護 (D)應全面禁絕兒童工作
【評論內容】
憲法第153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評論主題】⑷詩聖杜甫一生的創作時期可分為「39歲以前」、「39至45歲」、「45至49歲」、「49歲至59歲」四階段,依此分期論其「人生經歷」與「創作特色」。(12%)
【評論內容】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評論內容】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47 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用以防止國家不當監聽措施 (B)與個人隱私權相關(C)監聽也有可能妨害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的自由 (D)只要事關重大公益,可不經法定程序
【評論內容】
(A)用以防止國家不當監聽措施 (沒錯,憲法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B)與個人隱私權相關 (沒錯)
(C)監聽也有可能妨害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的自由 (沒錯)
(D)只要事關重大公益,可不經法定程序 (必須要)
【評論主題】45 有關言論自由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言論自由之保護,亦包括使用之媒介(B)所謂言論,專指事實陳述,不包括價值陳述(C)言論自由的存在,僅有助於溝通消息(D)除了嘲諷他人之言論外,國家對各種言
【評論內容】
(A)言論自由之保護,亦包括使用之媒介 (沒錯)
(B)所謂言論,專指事實陳述,不包括價值陳述
(C)言論自由的存在,僅有助於溝通消息
(D)除了嘲諷他人之言論外,國家對各種言論均給予保護 (國家都應給予言論之保護,差別僅在寬鬆或嚴格而已)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規定,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政黨,得由下列何者解散之?(A)最高法院 (B)最高行政法院 (C)憲法法庭 (D)政黨法庭
【評論內容】
第5條(司法院)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非屬總統之特權或職權?(A)提出憲法修正案 (B)解散立法院(C)國家機密特權 (D)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地2項(行政院)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評論主題】17 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必須專款專用,此稱之為下列何者?(A)所得稅 (B)營業稅 (C)特別公課 (D)一般公課
【評論內容】
釋字第426號
空污防制收費辦法之法源及徵收項目違憲?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無法案提案權?(A)總統 (B)考試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175 號解釋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總統府不行~
【評論主題】16 我國總統若犯了刑法上的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其任期中,法官可將其定罪科刑 (B)在其任期中,檢察官可予以起訴 (C)在其任期中,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D)終其一生總統都享有完全的刑
【評論內容】
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評論主題】23 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具有言論免責權之保障?(A)考試委員 (B)地方議會議員 (C)監察委員 (D)司法院大法官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165 號解釋
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評論主題】2 以下何者並非警察之法定職權?(A)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B)協助偵查犯罪 (C)使用警械 (D)核發通訊監察書
【評論內容】
警察法第9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34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集會、遊行的主管機關為何?(A)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B)內政部 (C)交通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3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評論主題】8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該移送何單位執行之?(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B)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C)財政部賦稅署 (D)財政部國稅局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40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屬於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不得逾越限度)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評論主題】9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因致下列何者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A) 相對人 (B)責任人 (C)第三人 (D)代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8 警察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應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係下列何項原則之規定?(A) 信賴保護原則 (B)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39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A)審計權 (B)同意權 (C)彈劾權 (D)糾舉權
【評論內容】
憲法第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被憲法增修條文給凍結)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評論主題】31 以下何者為憲法所禁止?(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評論內容】
(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憲法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3 條所允許限制基本權利之方式?(A)基於法律規定 (B)遵守比例原則 (C)以行政規則限制 (D)遵守法律明確性原則
【評論內容】
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C)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B)必要者外,(A)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評論主題】3 提案係提出法案於立法院,使其成為討論議決之客體,依據我國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提案權? (A)總統府 (B)立法委員 (C)行政院 (D)司法院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175 號解釋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總統府不行~
【評論主題】5 下列關於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遵守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種事項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A)預算 (B)核能政策 (C)租稅 (D)薪俸
【評論內容】
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項(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評論主題】19 對於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之處分,人民認為有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向下列何者提起救濟?(A)普通法院民事庭 (B)行政法院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普通法院刑事庭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評論主題】32 法官在進行民事審判時,下列何者無法作為裁判的依據?(A)習慣 (B)外國法 (C)條約 (D)宗教教義
【評論內容】
(A)習慣 (民法第1條(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B)外國法 (可以)
(C)條約 (憲法第38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D)宗教教義 (如F4所說)
【評論主題】46 依憲法之規定,國家對於兒童從事勞動,應為下列何種作為?(A)應按兒童之經濟狀況給予津貼 (B)應按社會經濟狀況給予雇主補助金(C)應按兒童之年齡及身體狀態,給予特別保護 (D)應全面禁絕兒童工作
【評論內容】
憲法第153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評論主題】1596國家應普設何種機構以增進民族健康?(A)衛生保健事業(B)政經機構 (C)文化機構 (D)平民金融機構
【評論內容】
憲法第157條(衛生保健事業之推行)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評論主題】61.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72號解釋,全民健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之規定,係基於:答案顯示:(A)政府威信(B)增加盈餘(C)社會互助之考量(D)風險轉嫁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472 號
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
【評論主題】1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警察無法查證人民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下列有關其規範敘述,何者不正確?(A)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B) 查證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一小時(C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6.下列何種情形,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A) 醉漢抗拒管束措施時 (B) 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C) 交通違規者不服稽查時(D) 逕行通知違序行為人到場時
【評論內容】
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評論主題】40 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要分得議席,必須得到超過有效選票的多少比例?(A)5% (B)10% (C)25% (D)8%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1項(當選及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方法)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應予保障其權益者?(A)勞工 (B)農民 (C)婦女 (D)非婚生子女
【評論內容】
憲法第153條(勞工及農民之保護)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評論主題】18 大學對於成績未達一定標準之學生依校規予以退學處分,是屬於下列何者之範圍?(A)法律保留(B)契約自由(C)大學自治(D)授權命令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563 號解釋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評論主題】25 依警械使用條例,下列何者情形不應使用警刀或槍械?(A)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B)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C)戒備意外(D)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評論內容】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評論主題】36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案件警察機關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A)證據不足之違序案件(B)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序案件(C)行為人自首之違序案件(D)違序嫌疑人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者之違序案件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直接逕行處分)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評論主題】⑷詩聖杜甫一生的創作時期可分為「39歲以前」、「39至45歲」、「45至49歲」、「49歲至59歲」四階段,依此分期論其「人生經歷」與「創作特色」。(12%)
【評論內容】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評論內容】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⑷詩聖杜甫一生的創作時期可分為「39歲以前」、「39至45歲」、「45至49歲」、「49歲至59歲」四階段,依此分期論其「人生經歷」與「創作特色」。(12%)
【評論內容】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評論內容】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憲法有關國民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受國民教育並非人民的權利(B)受國民教育的權利主體是父母(C)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侵犯父母對於子女的教育權(D)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
【評論內容】
憲法第160條(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並未於憲法本文中明確規定?(A)國旗 (B)國民 (C)國都 (D)國體
【評論內容】
憲法第1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3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6條(國旗)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憲法沒有規定「國都」~
【評論主題】39 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為修憲之界限。其所稱「形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A)民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
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評論主題】36 人民裸體以抗議環保政策,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行使?(A)生命權 (B)言論自由 (C)宗教自由 (D)參政權
【評論內容】
人民裸體以抗議環保政策,涉及何種基本權利之行使?
(A)生命權
(B)言論自由 (如在美國,當裸身作為抗議和藝術表現的手段時,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參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nudity0422.html
(C)宗教自由
(D)參政權
【評論主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官如果認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時,得:(A)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B)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另為合憲解釋,以使個案獲得救濟(C)由所屬法院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評論主題】29 關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立法委員在會期中享有不受逮捕特權(B)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乃是為防止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濫用逮捕權妨礙國會議員執行職務(C) 立法委
【評論內容】
(A) 立法委員在會期中享有不受逮捕特權 (沒錯)
(B) 憲法保障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乃是為防止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濫用逮捕權妨礙國會議員執行職務 (沒錯)
(C) 立法委員在會期內如經立法院之許可仍可逮捕 (沒錯)
(D) 立法委員在會期中如係現行犯仍不可逕予逮捕
【評論主題】9 警察機關於各公共場所裝設監視錄影器對路過行人車輛進行蒐錄,最主要涉及人民何種基本權利?(A) 隱私權 (B) 身體不受侵犯權 (C) 名譽權 (D) 遷徙自由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釋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評論主題】2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下列何種規範,以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C)法規命令(D)行政規則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地方政府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兒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評論主題】以下何者,為憲法所定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A) 總統 (B) 法務部 (C) 司法院 (D) 最高法院
【評論內容】
憲法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評論主題】308.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裁量過程,應符合下列哪一原則? (A)民主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261.下列在警察機關服務人員何者不得為使用警械之主體? (A)交通警察人員 (B)外事警察人員 (C)辦事員 (D)便衣警察人員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44.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前段「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此規定即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335.有下列何種情形,警察認有必要時得使用警銬? (A)意圖自殺之人抗拒管束措施時 (B)命令靜坐示威群眾解散時 (C)逕行通知違序行為人到場時 (D)交通違規不服稽查時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n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n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n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n 虞時。n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n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評論主題】69.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為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法律優越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68.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槍,除情況急迫,應以射其身體為適宜部位 118 (A)頭部 (B)胸部 (C)腹部 (D)四肢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所以依合理判斷「四肢」比較不會死!
【評論主題】63.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為 (A)擾亂投票秩序 (B)違規穿越馬路 (C)酒駕不服取締 (D)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不聽告誡拋棄者。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評論主題】59.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時機為指揮交通、疏導群眾及 (A)強制執行 (B)逮捕嫌犯 (C)戒備意外 (D)押解犯人。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評論主題】284.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必要程度此種規定學理上謂? (A)合理原則 (B)比例原則 (C)平衡原則 (D)責任原則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28.使用警械,應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此種規定在學理上稱為: (A)信賴原則。 (B)比例原則。 (C)公平原則。 (D)責任原則。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223.下列何種情形,警察人員不得使用警槍? (A)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不法侵害時 (B)被拘留人互相爭吵時 (C)依法應逮捕之人脫逃時 (D)持有兇器之人拒捕時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評論主題】004.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謂之? (A)陳情 (B)請願 (C)集會 (D)示威。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評論主題】123.申請集會遊行遭核駁,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負責人應如何救濟? (A)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逕向上級機關申復 (C)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評論主題】074.申請集會遊行遭核駁,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負責人應如何救濟? (A)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逕向上級機關申復 (C)經原主管機關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 (D)向原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16條(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評論主題】352.下列何者「非」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行為 (B)緊急避難行為 (C)業務上正當行為 (D)依法令行為。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1條(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第12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第13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第14條(不可抗力之免責)
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無業務上正當行為阻卻違法,那是刑法的~【評論主題】052.集會遊行法所稱集會,究係指何種情形而言? (A)係指於非公共場所聚眾活動 (B)係指於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 (C)係指於公共場所演出文藝活動 (D)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評論主題】045.集會遊行法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下列何種方法予以妨害? (A)強暴 (B)脅迫 (C)其他非法方法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5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評論主題】013.下列何者非屬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之禁區? (A)行政院 (B)立法院 (C)桃園中正機場 (D)台北地方法院。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無立法院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評論主題】18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該法所規定查證身分措施之一: (A)攔停人、車、船 (B)詢問姓名、住居所 (C)令出示身分證件 (D)抽驗血液。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141.警察對意圖自殺者實施管束,其時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A)半天 (B)一天 (C)二天 (D)三天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評論主題】134.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A)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B)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C)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評論主題】209.警察人員對醉臥街頭之人,得實施何種公權力措施? (A)拘留 (B)留置 (C)管束 (D)怠金。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評論主題】195.下列何者不是警察之法定職權? (A)核發通訊監察書 (B)攔停車輛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查證身分 (C)使用警械 (D)運用線民蒐集資料。
【評論內容】
(A)核發通訊監察書 ※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B)攔停車輛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查證身分
(C)使用警械
(D)運用線民蒐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