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以下何者為憲法所禁止?
(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9412
統計:A(15),B(1535),C(38),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憲法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憲法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