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憲法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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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監察委員並任監察院院長 憲法第92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B)立法委員兼任內政部部長 憲法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C)政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 (D)大法官並任司法院院長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