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尤睿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15-1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5-1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罰則42-1[1萬~5萬元罰鍰][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逕予停業]#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雇 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雇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