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NO44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選舉、罷免為公法上之權利,其爭議之處理,雖非可完全置私人權益於不顧;然其究係重在公益之維護,而與保障私權之民事訴訟不盡相同;且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選舉、罷免之訴訟倘審級過多,當難免於時間之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是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自有速予審結之必要。茲訴訟法上之再審,乃屬非常程序,本質上係為救濟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制度,與通常...
【用戶】106 Police 上榜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懶的看上面就看這個吧...(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B)選舉訴訟重在公益之維護 (C)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D)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B)選舉訴訟重在公益之維護 (C)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D)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