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28條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施行細則11#1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派權責人員進 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2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3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 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施行細則11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