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消防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B)自中華民國 95 年 2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
[1萬~5萬元罰鍰]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評論主題】20.根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①土地、②建築物、③車輛及④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如人民因消防人員之使用、損壞或限
【評論內容】
第19條 [為達搶就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罰則36
#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3千~1萬5千元罰鍰]
#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
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予補償。
#3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4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罰則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一、謊報火災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
【評論主題】2. 人民之車輛受消防人員徵用作為火災搶救處置而致損毀時,當事人請求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幾年內請求之?(A)半年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3條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1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緊急避難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災害應變強制
措施)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災害應變措施對物資業者強制行為)之處分、
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4 依消防法第 9 條之規定,建築物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依法需定期進行檢修申報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B)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9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罰則38 施行細則5-1、6
#1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
之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
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專業機構辦理。[1萬~5萬元罰鍰]
#2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萬~10萬元罰鍰] [1個月~1年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3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評論主題】7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B)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
【評論內容】
緊急救護辦法
第11條
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評論主題】4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B)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C)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D)整體且長期性之災害防救計畫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施行細則
第7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第8條
#1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
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2 公共事業每二年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
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必須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之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其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5-2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資料並定期申報] 施行細則19-1~3
#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罐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2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評論主題】20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緊急救護事項?(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B)空中轉診之聯繫(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
【評論內容】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9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②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③工業管線災害:內政部 ④海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A)①② (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口訣(私人):鄭經農交保衛生紙
風震火爆火:內政部(鄭
水旱礦工公輸:經濟部(經
寒土森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陸海空:交通部(交
性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
生物:衛生福利部(衛生
輻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子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評論主題】8 根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如何處理?(A)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B)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不得與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牴觸,若有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21條 [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牴觸之協調]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評論主題】12 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規定協助推行之單位?(A)機關 (B)地下電台 (C)團體 (D)學校
【評論內容】
第5條 [防火教育及宣導]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多少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多少日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37條 [罰則]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評論主題】53 下列有關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之敘述何者為非?(A)應包含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B)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C)每一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D)自衛消防編組方面,員工在十人以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5
#1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
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
【評論主題】48 下列項目何者非防火管理人職責?(A)制定消防防護計畫(B)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C)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措施(D)將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
[1萬~5萬元罰鍰]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評論主題】46 各級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多久時間舉辦演練一次?(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第28條 施行細則第11條
第28條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施行細則11
#1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派權責人
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
協調與整合。
#2 各急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
練。
#3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
(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施行細則11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評論主題】50 按消防法之規定,消防設備士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得進行下列何種行為?(A)裝置(B)監造(C)設計(D)列管檢查
【評論內容】
消防法
設計、監造、裝置、檢修
( 師 )
( 士 )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 罰則38 施行細則5-1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
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3萬~15萬元罰鍰]
#2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
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員/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3 消防設備師/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4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
【評論主題】36 「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幾小時?(A)八小時(B)十六小時(C)二十小時(D)二十四小時
【評論內容】
第47條
保安監督人
初訓:24hr
複訓:每2年一次,一次8hr
【評論主題】6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管理權人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修完成後,應於幾日內,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A)十五日(B)二十日(C)二十五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第七條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15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3 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如迄今仍未改善完畢者,依消防法可處下列何項處罰?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42條 [罰則]
第十五條所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十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評論主題】1 依消防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其處罰下列何者錯誤?(A)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42條 [罰則]
第十五條所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二萬~十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評論主題】2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非屬應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A)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B)聯絡救護
【評論內容】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42.依「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該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該等資料多久,以備查核? 依據消防法15-2條(A) 6個月 (B) 9個月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5-2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資料並定期申報] 施行細則19-1~3
#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下列資料,並定期(每年4月及10月)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罐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2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評論主題】17 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又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檢修機構應置有專任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 罰則38 施行細則5-1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
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3萬~15萬元罰鍰]
罰則38
#1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
新臺幣三萬~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評論主題】55.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 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幾小時?(A)8小時(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9-2
#1 本法第十五之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
充任。
#2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3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評論主題】1 依消防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其處罰下列何者錯誤?(A)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42條 [罰則]
第十五條所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二萬~十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評論主題】23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非屬應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A)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B)聯絡救護
【評論內容】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42.依「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該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該等資料多久,以備查核? 依據消防法15-2條(A) 6個月 (B) 9個月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5-2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資料並定期申報] 施行細則19-1~3
#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下列資料,並定期(每年4月及10月)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罐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2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評論主題】17 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又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檢修機構應置有專任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 罰則38 施行細則5-1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
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3萬~15萬元罰鍰]
罰則38
#1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
新臺幣三萬~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消防法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A)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B)自中華民國 95 年 2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
[1萬~5萬元罰鍰]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評論主題】20.根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①土地、②建築物、③車輛及④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如人民因消防人員之使用、損壞或限
【評論內容】
第19條 [為達搶就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罰則36
#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3千~1萬5千元罰鍰]
#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
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予補償。
#3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4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罰則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一、謊報火災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
【評論主題】2. 人民之車輛受消防人員徵用作為火災搶救處置而致損毀時,當事人請求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幾年內請求之?(A)半年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3條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1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緊急避難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災害應變強制
措施)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災害應變措施對物資業者強制行為)之處分、
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4 依消防法第 9 條之規定,建築物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依法需定期進行檢修申報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B)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9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罰則38 施行細則5-1、6
#1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
之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
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
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專業機構辦理。[1萬~5萬元罰鍰]
#2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萬~10萬元罰鍰] [1個月~1年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3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A)內政部 (B)衛生福利部 (C)經濟部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7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B)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
【評論內容】
緊急救護辦法
第11條
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必須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之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其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5-2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資料並定期申報] 施行細則19-1~3
#1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罐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2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評論主題】4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B)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C)每三年檢討調整一次(D)整體且長期性之災害防救計畫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施行細則
第7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第8條
#1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
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2 公共事業每二年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
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之規定,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其行為人應作何處置?(A)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5-1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罰則42-1[1萬~5萬元罰鍰]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逕予停業]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雇
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雇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
置...
【評論主題】10.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描述,何者正確?(A)土壤液化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B)陸上交通事故主管機關為內政部(C)生物病原災害為衛生福利部 (D)坡地災害為行政院農業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C1]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
【評論主題】4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依法得由那一部會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44-1條 [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自用住宅之抵償貸款]
#1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不堪使用者
,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
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2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不堪
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
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9 人民因災害而失蹤時,檢察機關得依職權或應為繼承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此項聲請,根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應於災害發生後多久之內提出?(A)1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47-1條 [災害失蹤人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裁定]
#1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
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2 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3 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4 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准用家
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5 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准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第
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時間,應定為自揭示
之日起三星期~兩個月。
【評論主題】20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處理緊急救護事項?(A)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B)空中轉診之聯繫(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
【評論內容】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9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①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②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③工業管線災害:內政部 ④海難:行政院海岸巡防署(A)①② (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口訣(私人):鄭經農交保衛生紙
風震火爆火:內政部(鄭
水旱礦工公輸:經濟部(經
寒土森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陸海空:交通部(交
性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
生物:衛生福利部(衛生
輻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子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評論主題】8 根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如何處理?(A)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B)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不得與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牴觸,若有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21條 [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牴觸之協調]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評論主題】3 依照消防法所定之防火管理人任用資格,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而前述的講習訓練,則分為初訓及複訓。依現行法令規定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4
#1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
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2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3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評論主題】1 生物病原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下列何者正確?(A)衛生福利部 (B)行政院環境保護署(C)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D)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條 第1項
#1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2 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下列何者並非消防法規定協助推行之單位?(A)機關 (B)地下電台 (C)團體 (D)學校
【評論內容】
第5條 [防火教育及宣導]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評論主題】24 人民因執行災害應變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P 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Q 年者,不得為之。試問 P 與 Q 分別為何?(A)P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3條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1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緊急避難措施)、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災害應變強制
措施)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災害應變措施對物資業者強制行為)之處分、
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3 損失補償應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10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調查之事項?(A)醫療機構等之位置(B)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C)地勢及
【評論內容】
緊急救護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評論主題】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有關爆竹煙火監督人及所定安全防護計畫規定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8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 條例23 施行細則8、9 [罰則29第一項第八款]
[3~15萬元罰鍰]
#1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之
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責其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安全
防護計畫修正時,亦同。
#2 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
時,亦同。
#3 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監督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訓
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費用由受
訓人員...
【評論主題】7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不是該中心要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A)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
【評論內容】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比較: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諮...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多少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多少日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37條 [罰則]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評論主題】9 下列有關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A)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 50 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B)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C)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評論內容】
第15條
#1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
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評論主題】4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有關山林、田野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依規定所需作為不包含下列何項? (A)提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B)設置防火間隔 (C)通知當地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7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1開墾、2整地、3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
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評論主題】17 有關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下列何者錯誤?(A)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B)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 (C)承裝業應向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5-1條 [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罰則42-1[1萬~5萬元罰鍰]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逕予停業]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
,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雇
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雇用
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
置...
【評論主題】16 依緊急救護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B)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
【評論內容】
緊急救護辦法
第13條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
消毒或去汙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汙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汙染之傷病患後。
#2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評論主題】21 各級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 A 個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 B 個月至少舉辦演練
【評論內容】
第28條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施行細則11
#1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派權責人員進
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2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3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
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施行細則11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評論主題】19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下列何者錯誤?(A)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B)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C)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10條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害緊急應變
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比較:
第6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
【評論主題】4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依法何者需經限期改善之程序,仍未改善時才得予舉發裁罰?(A)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水設備(B)消防設備師不實檢修申報(C)販賣場所陳列未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之消防安全設備(D)山林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39條 [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十萬元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
第11條[防焰物品使用]
第12條[消防機具/器材/設備之認可/依據]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不屬消防法所稱之消防主管機關?(A)基隆港務局 (B)內政部 (C)台中縣政府 (D)台北市政府
【評論內容】
第33條 [軍事機關及海關處理爆竹煙火儲存施放等之規定]
#1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
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2 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評論主題】64 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應委託下列何者辦理?(A)建築師 (B)獨立執業消防設備師 (C)消防設備士 (D)檢修專業機構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9條 第1項
#1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
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
請當地消防機關;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
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
機構辦理。
【評論主題】53 下列有關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之敘述何者為非?(A)應包含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B)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C)每一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D)自衛消防編組方面,員工在十人以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5
#1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
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
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
【評論主題】50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幾年有期徒刑?(A)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B)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C)三年以下 (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3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比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4條 [未經許可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
#1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三百萬元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
致人死者,處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一千萬元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
【評論主題】48 下列項目何者非防火管理人職責?(A)制定消防防護計畫(B)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C)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措施(D)將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
[1萬~5萬元罰鍰]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
#2 地面樓層達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評論主題】46 各級政府應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多久時間舉辦演練一次?(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第28條 施行細則第11條
第28條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施行細則11
#1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派權責人
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
協調與整合。
#2 各急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
練。
#3 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
(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施行細則11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非屬「災害防救法」規定之行政院設置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A)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B)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C)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D)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評論主題】36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幾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A)二日 (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7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1開墾、2整地、3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之
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
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比較: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6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 施行細則7 罰則31第三項第三款
[罰則27第一項第六款] [罰則29第一項第六款]
#1 施放...
【評論主題】36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施放高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幾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A)二日 (
【評論內容】
第16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施行細則7 罰則31第三項第三款
[罰則27第一項第六款] [罰則29第一項第六款]
#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
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60 按消防法之挸定,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之建築物或場所,未依規定使用合格之防焰物品時,處罰對象為何?(A)防火管理人(B)消防設備師(C)消防設備士(D)管理權人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 37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
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不必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或核備?(A)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B)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結果(C)消防防護計畫(D)經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之防焰物品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1條 [防焰物品之使用] 罰則37、39 施行細則7
#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
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
定之防焰物品。[6千~3萬元罰鍰]
#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處其銷售/設置人員2萬~10萬元罰鍰]
[其陳列經勸導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1萬~5萬元罰鍰]
#3 前兩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防焰性能。
【評論主題】42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A)內政部 (B)經濟部 (C)交通部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評論內容】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07/4/19改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A)酒吧(B)國際觀光旅館(C)學校(D)診所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13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處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評論主題】72 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之圖說,稱為:(A
【評論內容】
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物(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
,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
消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
【評論主題】64 有關災害防救業務及主管機關,下列何者錯誤?(A)水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B)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C)震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C1]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
【評論主題】40 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規定,各種災害之防救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下列各災害防救工作之主管機關何者有誤?(A)風災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3條 第一項
口訣(私人):鄭經農交保衛生紙
風震火爆火:內政部(鄭
水旱礦工公輸:經濟部(經
寒土森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陸海空:交通部(交
性浮:行政院環保署(保
生物病源:衛生福利部(衛生
輻射:行政院原子委員會(子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07/4/19改
#1 各種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
【評論主題】50 按消防法之規定,消防設備士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得進行下列何種行為?(A)裝置(B)監造(C)設計(D)列管檢查
【評論內容】
消防法
設計、監造、裝置、檢修
( 師 )
( 士 )
第7條 [消防安全設備] 罰則38 施行細則5-1
#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
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3萬~15萬元罰鍰]
#2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
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員/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3 消防設備師/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4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
【評論主題】6 違反消防法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應通知限期改善(B)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應依消防法第 3
【評論內容】
罰則 37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
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評論主題】4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幾年應依相關災害防救計畫與地區災害發生狀況及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評論主題】31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一製造六類物品之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應與古蹟外鄰近保持多少安全距離以上?(A) 50 公尺 (B) 40 公尺 (C
【評論內容】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1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近鄰近場所
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評論主題】12 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依消防法之規定可處罰鍰新臺幣:(A)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B)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C)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D)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42-1
違反第十五之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一、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二、違反第十五之一條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
三、違反或逾越登記事項而營業者。
【評論主題】3 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A)內政部(B)經濟部(C)行政院農業委員會(D)交通部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三條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0 無故撥火警電話者,可處罰鍰新臺幣:(A)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B)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C)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D)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評論內容】
第36條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一、謊報火災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使用、損壞或限制)、第二十條 (警戒區疏散)
或第二十三條 (限制/禁止使用火源)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供消防使用之設備)設備之使用者。
【評論主題】39 按消防法之規定,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若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幾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7條
第17條 [消防法第14條]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等事由為限。
#2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
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
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
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知森林主
管機關。
#3 前項引火應在0600~1800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滅後始得
離開。
【評論主題】7 依消防法規定無故撥 119 電話或謊報火警者,行為人違反消防法第幾條?應處新台幣多少罰鍰?(A)第 40 條,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B)第 36 條,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C
【評論內容】
罰則3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一萬五千元罰鍰:
一、謊報火災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
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
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評論主題】36 「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任職期間,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幾小時?(A)八小時(B)十六小時(C)二十小時(D)二十四小時
【評論內容】
第47條
保安監督人
初訓:24hr
複訓:每2年一次,一次8hr
【評論主題】2 毀損供消防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A) 五年以下 (B) 四年以下 (C) 三年以下 (D) 二年以下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 第34條
#1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金。
[妨礙者處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罰則36)]
#2 前項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15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A)港口(B)汽車修理廠(C)加油站(D)學校
【評論內容】
第15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 [罰則28第一項第六款]
#1 下列場所/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6~30萬元罰鍰]
一、石油煉製工廠。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
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
四、彈藥/火藥庫。
五、可燃性氣體儲槽。
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2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基地之外牆或相當於外牆之設
施外保持一般爆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評論主題】6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管理權人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修完成後,應於幾日內,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A)十五日(B)二十日(C)二十五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第七條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法第七條規定之人員辦理檢修,並於檢修完成後15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78 依「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設立及管理須知」之規定,防火管理人每 A 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B 小時,則 A、B 各為多少?(A)1, 8(B) 2, 8(C)1, 16(D) 2,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 第14條
第14條
#1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
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使得充任
#2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3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評論主題】58 下列何種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無須遴用防火管理人?(A)國際觀光旅館(B)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餐廳(C)養老院(D)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
【評論內容】
消防法 施行細則第13條
施行細則13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
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處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評論主題】27 依消防法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下列罰則何者正確?(A)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第35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評論主題】51 依據災害防救法,下列何種災害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A)水災(B)爆炸(C)空難(D)旱災
【評論內容】
災害防救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3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1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
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11 依消防法規定,毀損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之處罰,下列何者為非?(A)未遂犯罰之(B)預備犯罰之(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D)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34
#1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金。[C][D]
[妨礙者處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罰則36)]
#2 前項未遂犯罰之。[A]
【評論主題】8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管理權人依法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以判別其機能之方式,屬於何種檢查?(A)運轉檢查 (B)外觀檢查 (C)性能檢查 (D)綜合檢查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6
#1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評論主題】27 當高溫鍋爐破裂時,鍋爐內的水將洩漏並激烈蒸發,若水蒸氣溫度為 100℃,試算每公斤的水蒸發後體積將膨脹為:(A) 100 L (B) 500 L (C) 1000 L (D) 1700 L
【評論內容】1:1700
【評論主題】7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各級政府應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多少時間至少舉辦演練一次?(A)每半年(B)每個月(C)每季(D)每年
【評論內容】
施行細則11
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評論主題】5 消防法第 13 條中所規定之消防防護計畫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多少時間內應至少舉辦一次?(A)3 個月(B)半年(C)9 個月(D)1 年
【評論內容】
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
細則15
第一項第五款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具有最低的熱傳導度?(A) 二氧化碳 (B) 水 (C) 石墨 (D) 鐵
【評論內容】金屬固體非金屬固體液體氣體
【評論主題】1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發生火災使人傷亡者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A)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B)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致人於死者,得併科新臺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3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評論主題】1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管理權人應執行之業務?(A) 遴用防火管理人 (B) 自行製定消防防護計畫(C)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消防防護計畫 (D) 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第13條 第一項
#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
【評論主題】1管理權人未依消防法第 6 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多少之罰鍰?(A)1 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B)5 千元以上,2 萬元以下(C)6 千元
【評論內容】
消防法
罰則 37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
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