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不是該中心要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
(A)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B)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C)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D)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7215
統計:A(41),B(151),C(82),D(602),E(0)

用户評論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比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0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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