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 Hsu】評論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比較: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0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諮...
【LEON】評論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彭敬凱】評論
12 救災救護指會中心09 區域應變中心39 急救責任醫院這三個常混搭考出,背下來怎麼考都不用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