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逸】評論
消防法第 43 條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7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若破壞火災現場者,則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2 (B)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C)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6 (D)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修改成為17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若破壞火災現場者,則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 (B)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C)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D) 6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