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評論
緊急救護辦法 第1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決不販賣 販賣就是要多一些鑽石多做幾年題目的
【Even Hsu】評論
緊急救護辦法第1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一、地勢及交通狀況。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