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調查之事項?
(A)醫療機構等之位置
(B)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C)地勢及交通狀況
(D)患有精神疾病且有危險顧慮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9718
統計:A(31),B(44),C(84),D(833),E(0)

用户評論

LEON】評論

緊急救護辦法  第1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決不販賣 販賣就是要多一些鑽石多做幾年題目的

Even Hsu】評論

緊急救護辦法第1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一、地勢及交通狀況。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