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 Hsu】評論
第36條 [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一、謊報火災者。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使用、損壞或限制)、第二十條 (警戒區疏散) 或第二十三條 (限制/禁止使用火源)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供消防使用之設備)設備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