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5.0】評論
消防法第42-1條
【唯唯桉】評論
15-1承裝業者登記申請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至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罰則】依據消防法第42條之1規定:違反第15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一, 未雇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二, 違反第15條之一第三項熱水器及配管安裝標準從事安裝工作者三, 違反或逾越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逾越=做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