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_JIMM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 13 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 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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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第 13 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 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1萬~5萬元罰鍰]#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2 地面樓層達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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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罰則40 施行細則13、14、15、16[1萬~5萬元罰鍰]#1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 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 之業務。#2 地面樓層達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 機關核備。#3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