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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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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之申請許可]施行細則7 罰則31第三項第三款[罰則27第一項第六款] [罰則29第一項第六款]#1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 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