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偉】評論
災害防救法 第 47-1 條105年新增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準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期間,應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
【Jarrod Rodrig】評論
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 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 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事理本同源
【Even Hsu】評論
災害防救法第47-1條 [災害失蹤人確定死亡及死亡時間之裁定]#1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 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2 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3 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4 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准用家 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5 法院准許第一項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並准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條第 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其陳報時間,應定為自揭示 之日起三星期~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