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四等消防警察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33條 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B) 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 (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A) 3.2 (二)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