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根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①土地、②建築物、③車輛及④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如人民因消防人員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上述哪些物品,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下列何者正確?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6275
統計:A(5),B(10),C(1),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唯唯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9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與賠償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他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2.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向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酬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例:你自己放火燒自己家消防隊破壞你家門你不能請補償【相關罰則】依據本法第36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則:一、謊報火警者。二、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依第19條一項、第20條或第23條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31條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34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9條 [為達搶就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罰則36#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3千~1萬5千元罰鍰]#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 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予補償。#3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4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罰則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一、謊報火災者。二、無故撥火警電...

【用戶】唯唯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9條 為達搶救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與賠償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他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2.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向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酬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例:你自己放火燒自己家消防隊破壞你家門你不能請補償【相關罰則】依據本法第36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則:一、謊報火警者。二、無故撥打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依第19條一項、第20條或第23條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31條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34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9條 [為達搶就目的之使用、損壞物品] 罰則36#1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 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3千~1萬5千元罰鍰]#2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 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 不予補償。#3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4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罰則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罰鍰:一、謊報火災者。二、無故撥火警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