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如迄今仍未改善完畢者,依消防法可處下列何項處罰?
(A)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C)處其管理權人及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金
(D)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4924
統計:A(477),B(50),C(52),D(79),E(0)

用户評論

Even Hsu】評論

消防法第42條 [罰則]第十五條所訂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十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第15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

wwes098887252】評論

通常看到罰金都是有期徒刑其他一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