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庫】評論
Why not?
【106四等消防警察】評論
消防法第3條(主管機關)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ven Hsu】評論
第33條 [軍事機關及海關處理爆竹煙火儲存施放等之規定]#1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 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2 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