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翰傑 (小傑)】評論
經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之防焰物品不用核備
【Even Hsu】評論
消防法第11條 [防焰物品之使用] 罰則37、39 施行細則7#1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 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6千~3萬元罰鍰]#2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處其銷售/設置人員2萬~10萬元罰鍰] [其陳列經勸導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1萬~5萬元罰鍰]#3 前兩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防焰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