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孟勳】評論
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 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阿強-106消特】評論
原本題目:19 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可處罰鍰新台幣:(A)1,000~6,000 元(B)6,000~30,000 元(C)10,000~50,000 元(D)30,000~150,000 元修改成為19 消防設備師(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可處罰鍰新台幣:(A)1,000~6,000 元(B)6,000~30,000 元(C)10,000~50,000 元(D)20,000~1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