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瘦】評論
十八、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核發其防焰標示。(一)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未依第十七點之規定標示,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者。(三)經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防焰性能者。(四)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防焰標示者。(五)未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六)申請註銷使用防焰標示者。(七)未依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者。有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經限期改善或收回,逾六個月仍未改善或未收回者,廢止其防焰認證。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防焰認證並停止核發其防焰標示。(一)解散或歇業者。(二)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經主管機關註銷、廢止或撤銷者。覺得這題答案怪怪的 是 c 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