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L】評論
第 37 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林書緯】評論
消防法 第37條(罰則)內容簡述爲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預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六千以上三萬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
【Even Hsu】評論
消防法罰則 37#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 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 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