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資博】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一項明文第三人
【泡泡】評論
題目說警察「合法」使用警械,代表相對人有不法之情事,所以相對人不能請求
【g1236916】評論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