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4.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A)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B)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C)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D)以上均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91903
統計:A(0),B(2),C(0),D(245),E(0)

用户評論

Winnie Hu】評論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g1236916】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