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Jen (已上岸)】評論
(A)甲沒具結,也非證人、鑑定人、通譯之「主體」。(B)非甲製作,而是警方。(C) 惟警方是有實質審查義務之人,即使為不實陳述,該筆錄仍須一字不漏的記錄,僅為法官審酌之用; 況且警方並不處於「被利用」之客體,無由成立該罪之虞。
【g1236916】評論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顏國昌】評論
(A)刑法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 86年台上字第6567號內容:惟查原判決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567號判決要旨:(警訊筆錄如實登載不實,不成立本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至於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負責製作該筆錄之警員,縱令明知該受訊人供述之內容不實,仍有按其供述內容予以記錄之義務,自不得以明知受訊人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記載,即令其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