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3.下列何種情形,警察人員不得使用警槍?
(A)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不法侵害時
(B)被拘留人互相爭吵時
(C)依法應逮捕之人脫逃時
(D)持有兇器之人拒捕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5366
統計:A(13),B(1212),C(5),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