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法官在進行民事審判時,下列何者無法作為裁判的依據?
(A)習慣
(B)外國法
(C)條約
(D)宗教教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8761
統計:A(271),B(356),C(72),D(9113),E(0)

用户評論

【用戶】simonhungex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宗教教義不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用戶】Su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習慣 (民法第1條(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B)外國法 (可以)(C)條約 (憲法第38條(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D)宗教教義 (如F4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