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關於大學自行訂定二一退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
(B)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應以法律為之
(C)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權,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
(D)二一退學之事項非屬大學自治事項之範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6651
統計:A(155),B(510),C(275),D(7353),E(0)

用户評論

李承育】評論

(D)我的理解是:二一退學屬大學自治事項,但是學生被退學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而非內部救濟的申訴再申訴(原本想法是以為提行政救濟就非屬大學自治事項)

Sui _】評論

釋字 563:明示大學自治之範圍包括: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 因此本案系爭的退學條件亦為大學自治的範疇之一。此外併同指出,大學自治屬於憲法制度性保障的範圍,,並不是如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所示,將大學自治限縮於「法律規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