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允中】評論
釋字553(北市里長延選案)(解釋文第三段)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
【林宛柔】評論
行政處分之要件:1.行政機關之行為
【茶葉蛋】評論
我記得司法不審查行政處分和判決(還是判例) 我忘了 有錯請指正
【107警特受訓中】評論
判例、決議、法官聯席會會議皆可審查視為命令加以審查不過有爭議出自呂晟2017互動式憲法p.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