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Miyanaga Saki】評論
剛剛想了一下,應該是這樣....他就是不要有前科的,總不能等到你考上才跟你說你不符資格,所以直接從考試這邊就先阻止你
【我是小安】評論
筆記 理由書摘要(一)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士官屬憲18條所稱公職,為憲法人民有服公職權保障之範圍。(二)系爭規定雖未直接禁止受刑宣告者擔任前述軍職,惟因取得入學資格,受訓合格即得任官分發,是「不得報考」 之規定,已形成對人民服公職權之限制。(三)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良窳關係至鉅,系爭規定限制曾受刑宣告者參加預備軍士官班考選,乃為追求重要公益,目的洵屬正當,所採手段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四) 惟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而受刑宣告之過失犯,難認必欠缺國軍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與能力,系爭規定剝奪其參與考選以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已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不符。解釋同時指明,志願役預備軍士官選訓服役及入學資格等相關規範,係立法者基於國防事務特殊性與專業性以法律授權國防部定訂,國防部因而訂定考選規範核定考選計畫,系爭規定復據而訂定,是其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憲23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simonlinhhh】評論
D 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宣告為違憲,乃因為該規定:(A)侵害人民參政權 (B)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違反平等原則 (D)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