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時機為指揮交通、疏導群眾及
(A)強制執行
(B)逮捕嫌犯
(C)戒備意外
(D)押解犯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9886
統計:A(14),B(31),C(643),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