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12369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