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236916】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地2項(行政院)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解釋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