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評論
(A) (B)釋字第 644 號 理由書最後一段:....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C)釋字第 479 號理由書第一段:......人民團體若對其名稱無自主決定之自由,其自主決定事務之特性固將無從貫徹,而其對成員之招募與維持及對外自我表現之發揮,尤將因而受不利之影響。故人民團體之命名權,無論其為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或嗣後之更名權,均為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所保障之範疇。......(D)釋字第 724 號 【人民團體...
【Ucg Tppu F】評論
說主管機關廢止也很奇怪 , 不直接講憲法法庭 , 玩這種文字遊戲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人民團體法的“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指的主管機關:本法(人民團體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按照人民團體法,內政部得以命政黨解散,(藉由廢止其許可 )按釋字644,憲法法庭得做出解散判決命政黨解散。
【Andy】評論
補充:D)督導人民團體實施辦法20條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違反憲23條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