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alin Chen】評論
教師法第27條亦明文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4)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Angi Lin】評論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Sin Huei Huan】評論
(D)獎勵與扶助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 →屬於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教育基本法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陳小吐】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