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警械使用條例,下列何者情形不應使用警刀或槍械?
(A)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B)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C)戒備意外
(D)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0849
統計:A(46),B(4),C(848),D(33),E(0)

用户評論

sanji791030】評論

C警棍指揮

g1236916】評論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