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spring】評論
第 4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 (市) 警政機關申請配發。當地警察局 (分局) 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石勒】評論
B還有警棍,電氣警棍,防爆網
【Summerbaby Ha】評論
c為什麼行政沒有槍械呢?我們一般考的四等行政 出來後不是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