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規定,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何者書面同意後,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A)警政署長
(B)警察局長
(C)警察分局長
(D)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5297
統計:A(2),B(737),C(93),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